【記者李健誌/台南報導】102年3月1日在安平區安北路405號前,4××2-UQ小自客車駕駛酒後駕車,當發現安平派出所巡邏車,駕駛人停車後跑步下車更換另一人駕駛,員警認可疑即上前盤查,進而查獲違規酒後駕車,全案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一款製單舉發。
由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已於102年1月1日修正,規定如下:未領有駕駛執照、初次領有駕駛執照未滿二年之駕駛人或職業駕駛人駕駛車輛時,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0.03%,不得駕車;本案4××2-UQ小自客車駕駛人即是因「初次領有駕駛執照未滿二年之駕駛人」,員警依規定應予製單舉發,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
第四分局分局長邱文亮表示:有關酒後駕車處罰,立法院已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通過,並訂於102年3月1日實施,提高處罰如下:
(一)酒駕罰鍰從新臺幣6萬元提高為9萬元,酒駕者5年內再犯也罰鍰9萬元並吊銷駕照,拒絕酒測者提高罰鍰為9萬元並吊銷駕照,同時要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二) 修改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立法院修法中)
1.將酒測值0.55毫克直接列入不能安全駕駛的要件,並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2.刪除拘役及單科罰金之處罰種類,酒駕致人於死者,將由現行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鑑於國內屢有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於死、傷,引起社會輿論及民眾高度重視,形成一股全民反酒 駕氛圍,為展現警察強力執法決心,杜絕駕駛人僥倖心態,強化酒後駕車取締作為,降低交通事故發生,使民眾養成正確「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之良好習慣,確保民眾行車安全,第四分局除規劃警力持續稽查酒後駕車勤務外,並加強闖紅燈等惡性違規行為取締,以維護民眾行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