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進山/台南報導】自102年1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新修正,「未領有駕駛執照」、「初次領有駕駛執照未滿二年之駕駛人」或「職業駕駛人」駕駛車輛時,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3,不得駕車,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舉發。
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為避免酒後駕車行為發生,消弭酒後駕車肇事案件,將於102年3月8日執行局頒取締『酒後駕車』暨『防制危險駕車』專案勤務,當日專案勤務並針對轄區各主要道路、易肇事路段全面稽查、攔檢取締酒後駕車違規行為,以遏阻酒後駕車行為,以維大眾安全。
為遏阻酒後駕車對民眾生命財產危害,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將持續規劃各項專案勤務加強稽查取締,呼籲民眾切勿存有「喝一點不會超標」的投機心理,進而以身試法,如有飲酒需求,可落實指定駕駛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返家;另提醒民眾,行車還是要注意自身安全,勿貪一時方便而造成永久的傷害。
確保民眾行車安全,降低交通事故發生,呼籲駕駛人,切勿酒後駕車,如有飲酒,請未飲酒之家(友)人駕駛車輛,或乘坐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計程車,以維本身及他人生命、身體之安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有提供「代叫計程車」服務(服務電話:06-6323297),請善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