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進山╱台南市報導】新修正刑法185條之3條文業經 總統於102年6月11日公佈,自6月13日生效;交通部與內政部亦會銜修正公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條文,並與前揭刑法修正條文於102年6月13日同步實施。新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即屬公共危險罪。(俱含本數)
二、 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者,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俱含本數)
三、 前揭行為仍適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即如無發生交通事故且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者,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18毫克即予舉發,如已發生交通事故或嚴重危害交通安全者,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15毫克即予舉發。
四、 刪除102年1月1日起公布之3種特殊駕駛人規定,比照一般駕駛人適用新修正規定。
為遏阻酒後駕車行為,消弭酒後駕車肇事案件發生,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於6月14日執行局頒取締酒後駕車專案,當日專案勤務並針對轄區各主要道路、易肇事路段全面稽查、攔檢取締酒後駕車違規行為。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特別呼籲駕駛人配合「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醉不上道」及「指定駕駛」等觀念作法,珍惜生命,以維行車安全,因為酒後駕車,不僅害己,而且更害人,只是很多駕駛人心存僥倖,或不知利害關係,等到被取締或移送法辦、起訴、判刑後,才後悔莫及;並特別重申全面持續加強稽查工作,展現執法決心與能力,並利用各種機會,加強宣導,促使民眾提升守法觀念,一起共創安全、順暢的『行車空間』,「勿危險駕駛、不飆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