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勞工局重申部分工時之勞動權益與其他受僱者相同(記者林秋木攝)
【記者林秋木/台南報導】台南市勞工局為維護部分工時勞動權益,針對連鎖事業單位,進行部分工時勞動條件檢查,抽檢對象包括油品供應業、批發及零售服務業、餐飲業、娛樂業、其他教育訓練服務業與等僱用較多工讀生之事業單位。
經過勞工局及勞委會所屬勞動檢查所就轄內上開所列事業單位進行抽檢,以與部分工時相關之勞動基準法規規定為檢查,市府裁處結果如下:
本案102年1月至8月份總計檢查事業單位,因違反部分工時裁處計有68件,其中違反條文比率最高者為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勞動基準法第24條),計10件(佔14.7%)。其次為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勞動基準法第39條),計9件(佔13.2%)、未達基本工資(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計9件(佔13.2%),再其次為正常工時超過法定標準(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計7件(佔10.2%)、未備置勞工出勤紀錄(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計7件(佔10.2%)。
勞工局重申部分工時之勞動權益與其他受僱者相同,雇主常常誤以為部分工時為臨時僱用,未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常見情形如事業單位時薪制員工約定為新台幣103元,在基本工資調整為新台幣109元後,未隨之調整致薪資給付低於基本工資,約定每周工作時數雇主常隨意變更造成勞資糾紛,與延長工作時間未依法計算工資如每日正常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超過84小時應依法加給工資。另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得延長工作時間,其連同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如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例外規定或假日出勤工資未加倍給付或連續出勤未每7日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亦有每月結算薪資時在出勤紀錄上結算薪資後,一併將出勤紀錄連同薪資交予員工,造成未依法保存出勤記錄1年,以致違反勞工法令。
勞工局呼籲,雖為部分工時勞工仍應與雇主明確約定每月或每日排定的工作時數因雇主有供給充分工作機會的義務;另從事部分工時工作者如已有提供勞務之事實,雇主即應依法並依約給付工資,不得以「實習」、「試用」或「在職未滿若干日」為由,拒付或短付工資;至於國定假日出勤或每日正常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超過84小時有延長工作時間時,雇主應加給假日工資或延長工時工資;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每年應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部分工時的勞工如發現自己的權益受損時,可向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勞委會所屬檢查所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