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歐陽春進/台南報導】行政院農委會公布農林務字第1021700795號,預告修正「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擬修正動物保育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乙案,明顯罔顧全國業者生計及現今野生動物買賣實際現況,農委會為減少其業務量之因,預告修正草案之前完全無徵見本法關係人,業者及團體意見,顯有失當,而農委會無視本修正法規已罔顧全國業者生計及完全不符現今野生動物買賣實際現況之事實准以公告,尤屬違法。因此,懇請立法委員本於憲法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之精神,駁回該案重修,以力保業者生計權益。
業者表示,修正業主及開業資格「修正條文第三修」新增「應符合土地管制規定」,目前現有業者無一家符合修正新規(動物園及休閒農場除外),此舉明顯失當,扼滅鳥業,全國計上千家鳥店、繁殖場、飼料場、籠具加工場及鳥類貿易商,無一不痛心疾首,生計堪憂。條文第三條之全文內容竟然仿自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2項犬寵物業者管理辦法之條文,更為失當,動保法管理對象為人工繁殖犬、貓;野保法管理對象為野生動物,兩法立法原則顯然就不相同,完全無視業者生計權益即修文公告,顯然失職。
業者更表示增列開業申請文件項目「修正條文第四條」,條文第四條之全文2/3仍是仿自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2項犬寵物業者管理辦法之條文,明定加重之項目,未進行影響評估即訂定,又還要獸醫師同意書才能申請,全國鳥業相關業者聞之色變,苦不堪言。
業者說,增列買賣限制「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六條」之內容又是仿自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2項犬寵物業者管理辦法之條文,第五條新增(未能自行取食之鳥類)不得買賣,實與現今買賣實際現況相衝突,寵物鳥類營利及消費者喜好皆來自幼鳥消費為最多,也行之多年(最少30年以上),熟不知白文鳥很乖很可愛都是幼鳥養大的,八哥很會模仿人說話也是幼鳥養大的,若明定幼鳥不得買賣,鳥店還能生存嗎?相關幼鳥系列產品之生產商家無一不倒閉。
業者又說,條文第六條新增(來源野生者,應取得合法來源證明)無證明者不得買賣,又與現今買賣實際現況衝突,一般類野生動物(鳥類)自頒布野保法至今已行25年,主管機關未曾開立過一般類野生動物合法來源證明予買賣業者,今明定來源野生者,應取得合法來源證明,宛如謬文,屬一般類野生鳥類買賣本無違法,何具合法來源證明。
全國業者表示,增列管理基準「修正條文第十七條」,其條文之內容還是仿自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2項犬寵物業者管理辦法之條文,將此條文適用鳥類經營者,亦未進行影響評估即增列,迫使現今野生動物買賣業者陷入困境,實違反憲法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