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進山/台南報導】103年1月8日總統令公布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9條、第31條之1、第43條、第45條、第73條及第74條等條文,行政院定自103年3月31日起施行,本次條文修正內容主要係針對駕駛人惡意逼車、爭道行駛及慢車駕駛人夜間未開啟燈光、使用行動電話等「低頭族」行為及酒後駕車之違規新增處罰規定。
汽車駕駛人不顧安全惡意逼車之行為,引發其他用路人之恐慌,更甚者導致交通意外事故之發生,未來駕駛人若有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減速、煞車等「惡意逼車」行為,將處新臺幣6,000元到2萬4,000元罰鍰 。
近來國內自行車風氣盛行,民眾騎乘自行車之比例逐漸提高,針對慢車駕駛人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使用行動電話等「低頭族」及行車時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等行為,將處新臺幣300元到600元罰鍰,另鑒於酒後駕車案件勞民傷財,亦為全國矚目案件,同時為保障慢車駕駛人之安全,特別針對慢車駕駛人酒後駕車及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分別處新臺幣600元及1200元罰鍰。
市警局將於3月31日起至4月2日止,連續3日加強執法取締,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吳清飛呼籲道路用路人應遵守相關交通規則,共同維護交通秩序,創造一個安全、便捷、井然有序的交通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