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梁朝琴/台南報導】台南市政府106年11月8日進行安平漁港無籍船(筏)及載具拖吊作業,共岸置無籍船(筏)及載具14艘,請所有人自公告日1個月內認領。逾期未領取,視同廢棄物由市府逕予清除。
為維持安平漁港的秩序與安全,確保合法漁船筏的航行、泊靠權益,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依據漁港法第17條規定,前已公告周知無籍船(筏)所有人,於106年10月30日前自行移除。爰於106年11月8日進行無籍船(筏)及載具拖吊作業,並自公告日1個月內認領。
認領者請先前往安平漁港靠近海巡安檢所旁綠地確認無籍船(筏)及載具,攜帶小船執照、漁筏監理執照、漁業執照或造船廠等來源證明、身分證及印章至安平漁港管理中心,填妥切結書及依漁港法第17條繳交代為打撈岸置之費用(每艘1萬9,270元)後,至安檢所認領。逾期未領取,視同廢棄物由市府逕予清除。
倘若您有相關疑義,歡迎上班時間洽安平漁港管理中心(臺南市安平區城平路2號,電話06-3915937),漁港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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