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屏東縣府首次公告禁止遊動廣告車停放路段,避免有限停車資源遭少數車輛佔用。(記者謝明輝攝)
【記者謝明輝/屏東縣報導】最近遊動廣告車利用法律漏洞長期佔用停車格,造成民眾無車位可停的窘狀,不僅影響交通秩序與安全,甚至有礙市容瞻觀,為了還給民眾應有的停車空間與權利,縣府首次公告禁止遊動廣告車停放路段,避免有限停車資源遭少數車輛佔用。
公告禁止遊動廣告車停放路段包括屏東市收費路段、與自由路、廣東路、建南路、和平路等未收費路段路邊停車格。
城鄉發展處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及「屏東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27條與第35條規定,自5月30日起公告施行,違規停放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取締拖吊移置,並處以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此外,依「屏東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3條與第27條規定,車輛遊動廣告物設置,以張貼、漆繪為原則,非經許可,不得附加框架,且遊動廣告車輛應以遊動式服務廣告宣傳商品為主,倘如遊動廣告車以停放於路邊停車格的方式作為行銷宣傳模式,恐已觸法。
城鄉發展處表示,為維護交通秩序及提高停車格位週轉率,將配合警察單位加強拖吊,民眾如有發現違規停放道路的遊動廣告車輛,亦可向城鄉發展處檢舉,希望與縣民共同努力,維護良好市容景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