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秀芬/屏東縣報導】屏東縣近來登革熱疫情日趨嚴重,依《傳染病防治法》配合主管機關進行防疫措施之民眾,其所屬事業單位應給予公假;適用《勞動基準法者》,依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該公假期間,工資應照給。
勞工因噴藥有前置作業跟後續家園的清理需求,加上交通往返的時間,只要出示衛生機關所開立的噴藥通知單即可請假,雇主並應照給工資。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登革熱係為第二類傳染病,民眾有配合主管機關進行相關防疫措施之責任與義務,考量民眾應主管機關通知到場配合防疫工作,俾有效防止疫情蔓延,維護公眾健康,屬維護公益之範疇,凡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到場配合防疫工作之勞工,雇主應予公假。
勞工處林處長林德輝再次提醒,雇主未依法給予公假或未照給工資者,最高可處新臺幣30萬元之罰鍰,並公告違法事業單位及雇主姓名。勞工如有權益受損情事,可向勞工處詢問,以確保自己的權益,諮詢電話08-7558048轉33.36.37。